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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扶輪

Rotary of Northwest

台中西北扶輪社章程

* 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範扶輪社章程。

第1定義

除非本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 理事會: 本社理事會。

2. 細則: 本社細則。

3. 理事: 本社理事會之成員。

4. 社員: 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 RI: 國際扶輪。

6. 衛星扶輪社: 一潛在扶輪社,其社員應同時為本社社員(如適用)。

7. 年度: 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第2定名

本社定名為台中西北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第3目的

本社之目的在於奉行扶輪社宗旨,執行基於五大服務的成功服務計劃,藉由加強社員力量以推廣扶輪,支援扶輪基金會,以及培養超越扶輪社層級的領導人。

第4本社所在地方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台灣台中市

第5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6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基礎。

1. 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途徑是應參與使本社成功運作而採取之行動。

2. 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途徑,之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以及將自己的職業技能貢獻扶輪社規劃的服務計劃以解決社會的問題與需求。

3. 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 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地方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畫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抱負及問題,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5. 青少年服務,第五項服務途徑,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畫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畫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第7集會

第1條 — 例會。

(a)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b) 舉行會議之方法。出席方式得為親自出席,透過電話、網路或線上的互動式活動。網路互動方式舉行之例會,將被視?在張貼互動式活動之日期舉行。

(c)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至下次例會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d) 取消。理事會可因下列原因取消例會:

(1) 例會如遇法定假日,或包括一般公定假日之星期;

(2) 紀念社員逝世;

(3) 發生影響整個社區的疫癘或災難;或

(4) 社區發生危及社員生命的武裝衝突。除上述原因之外,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每年取消例會至多四次,但是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e) 衛星社例會(如適用)。如本社細則規定衛星社應於其社員所決定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每週定期舉行例會。例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之異動方式應類似於本章第1條(c)所規定之本社例會異動方式。衛星社例會得因本章第1

(d))所列理由而取消。投票程序於細則規定之。

(f) 例外。本社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節之規定。但是,扶輪社必須至少每月集會兩次。

第2條— 年會。

(a) 本社選舉職員,呈報包括本年之收入和支出的年中報告,及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的年度會議,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 12月 31日前舉行。

(b) 衛星社(如適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社員年度大會,以選舉衛星社之治理職員。

第3條— 理事會 理事會之會議記錄應在該會議之後60天內,以書面紀錄提供給所有社員。

第8章 社員

第1條 — 一般資格。本社由表現品行端正、正直、領導能力;並在事業、專業及/或社區有良好聲譽,且願意在自己及/或世界各地社區服務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2條— 類型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社員及名譽社員。社可以根據本章第7條創造其他類型的社員。並應將此類社員報告國際扶輪為現職社員或名譽社員。

第3條— 現職社員 凡具備國際扶輪章程第5章第2條所列各項資格者可被選為現職社員。

第4條— 衛星社社員 衛星社之社員應同時為本社之社員,直至該衛星社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扶輪社為止。

第5條 — 禁止雙重社員。任何社員都不能同時:

(a) 屬於本社及本社之衛星社之外的其他社;或(b) 為本社之名譽社員。

第6條— 名譽社員。名譽社員之權利義務應由所屬社之理事會決定;該名譽社員應:

(a) 免繳納常年社費

(b) 無選舉權

(c) 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

(d) 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且(e) 參加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該社之其他特權,但不得在其他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然而得以不是扶輪社員之貴賓的身份訪問其他社。

第7條— 例外。本社之細則可包括不符第 8章第 2 及第 4 - 6條之規定。

第9章 社員之構成

第1條 — 一般規定 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專業、或社區服務類別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若社員之職位、專業或職業改變,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

第2條 — 多元的社員組織。本社的社員應該代表社區內的事業、專業、職業和市民組織的橫斷面,包括多元的年齡、性別和種族。

第10章 出席

第1條 — 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衛星社之例會、以及參與本社之服務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社員以下列方式出席則算為出席:

(a) 親自、以電話或藉由線上出席例會時間達60%

(b) 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c) 在本社網站張貼線上例會或互動性活動後一週內參加;或(d) 以下列任何方式在同一年度內補出席:(1) 出席另一社、臨時社或另一社之衛星社之例會,且時間達60%

(2) 為了出席會議,在另一社或其衛星社舉行例會的時間與地點到場,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

(3)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社的服務計畫或社贊助之社區活動或會議;

(4)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指派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

(5) 透過社網站參與線上會議或互動活動;

(6) 出席扶青社、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青社、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7)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扶輪研習會、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同意召開之任何會議、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委員會會議、地區年會、地區訓練講習會、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總監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或例行宣佈之社埠際會。

第2條— 因距離工作而長期缺席。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社及被指名之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工作期間出席被指名之社的例會取代出席社員所屬社之例會。

第3條— 由於其他扶輪活動而缺席。如果在會議召開時,符合以下條件,則社員缺席不需要補缺席:

(a) 合理的直接往返第(1)(d)(7)中所指明的會議之一;

(b) 擔任國際扶輪委員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的職員或成員;

(c) 擔任組新社的總監特別代表;

(d)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

(e)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

或(f)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4條— 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 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或其扶輪社員伴侶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5條— 准予免出席。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a) 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以正當理由、條件和情況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然而,如因為醫療或生產、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理事會得在原請12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

(b) 成為扶輪社員至少20年社員,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或以上,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6條— 出席記錄 如因本章第5條(a)之規定而獲准免出席之社員未出席例會,該社員及其缺席不列入出席紀錄。遇有依據本章第4條或第5條(b)准予免出席之社員出席社集會,該社員及其出席應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及出席人數。

第7條— 例外 社細則可包括不符合第10章之規定。

第11章 理事及職員及委員會

第1條 — 管理機搆 本社之管理機搆為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2條 — 權限 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 —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3章第6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要求推翻理事會決定的上訴必須於事會指定之例會,由出席會議之社員三分之二同意,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5天前通知每一社員。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定。

第4條 — 職員。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秘書一人及財務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應為理事會成員。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糾察一人,如有細則規定得為理事會之成員。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社例會。

第5條— 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就任社長之任期,或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提名人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社長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成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於7月1日就職任期一年。若無繼任者被選出,現任社長之任期將延長至多一年。

(c) 社長之資格。社長候選人必須在被提名時,已為本社社員至少1年,除非 總監裁定未滿1年足以滿足此項規定。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社代表出席。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予出席但是未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第6條 — 委員會。本社應設下列委員會:

  1. 社行政管理;
  2. 社員;
  3. 公共形象;
  4. 扶輪基金會;服務計畫。理事會或社長可視需要指派其他委員會。

第12章 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常年社費。

第13章 社籍之保持

第1條 — 期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2條— 社籍之自動終止。

(a) 例外。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社員離開本社所在地或附近地區但仍符合社員資格的所有條件時則除外。在此情況下理事會可:

(1)允許會員留在本社;

或(2)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之新社區之社。

(b) 重新加入。當資格完備之社員因本條(a)款而遭終止社籍時,仍可以同一或其他事業、專業、職業、社區服務或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

(c) 名譽社員社籍之終止。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3條— 終止社籍 ─不繳社費。

(a)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經通知後逾10天仍不繳納,則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b)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若陳情理事會並繳清欠費,理事會得准其復籍。

第4條— 終止社籍 ─不出席例會。

(a) 出席率。社員必須:

(1)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50%之例會或衛星社50%之例會、或參與社計畫、集會及活動至少12小時,或達到兩者適當比例之合計;且

(2)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本社30%之例會或衛星社30%之例會、或參與社計畫、或其他集會及活動(助理總監,如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定義,可不依照此一規定)。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b) 連續缺席。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依據第10章第4條或第5條之理由且獲理事會同意,任何社員若4次連續缺席或未補出席,其缺席將被認為是終止在本社社籍之要求。在理事會通知該社員之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c) 例外。社細則可包括不符合第13章第4條之規定。

第5條— 終止社籍 ─其他理由。

(a) 正當理由。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不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理由,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且投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8章第1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b) 通知。在採取本條(a)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之至少10日天前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以掛號郵寄其最新通訊處。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

第6條— 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a) 通知。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或暫停社籍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14日天內以書面

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仲裁。調停或仲裁之程序規定於第17章。

(b) 上訴。如該社員決定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上訴之書面通知後21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5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第7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如無人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之決定。

第8條— 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9條— 權益之放棄。在任何情況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即使因當地法律在加入本社時獲得對社之任何資金或其他財產之權利,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資金或其他財產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10條— 暫停社籍。儘管本章程有任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a) 有可靠的指控指出,某社員拒絕或疏於遵守本章程、或其行為不適合為社員或有損本社利益;且

(b) 那些指控,如經證實,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充分理由;

且(c) 該社員之社籍取決於某一事或某一問題之結果,而理事會認為該結果應會在採取行動前發生,以不採取此行動為宜;

且(d) 為了本社最佳利益,在不對該社員的社籍進行表決的情況下,應暫時停止其社籍,禁止其出席本社會議及參加其他活動,並解除其在本社之任何職位或職務。

理事會得依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二之贊成票, 在合理但不超過90天的期間以及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條件下,暫停該社員之社籍。遭暫停社籍之社員可依照本章第6條之規定,進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在暫停期間內,應免除該社員之出席規定。在暫停期間終了前,理事會必須終止該社員的社籍或回復社籍使其成?現職社員。

第14章 社區、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1條— 適當的主題 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公共福利的問題是本社集會時得以討論的適當主題。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2條— 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3條— 不涉及政治。

(a)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行動。

(b)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4條 — 宣揚扶輪的創始 紀念扶輪創立日(2月23日)之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將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扶輪在社區及全世界為了促進和平、瞭解、及親善而執行的計畫為宣揚的重點。

第15章 扶輪雜誌

第1條— 規定訂閱 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每一社員應訂閱公式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合訂一份公式雜誌。其訂閱付費必須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依照理事會指定的繳納會費的日期繳納。

第2條— 收取訂閱費。雜誌訂閱費由本社自每一位社員事先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16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17章 仲裁及調停

第1條— 爭執。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2條— 調停或仲裁日期 理事會應在收到請求調停或仲裁後21天內,在與爭執之雙方諮商後,訂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第3條— 調停。調停之程序應為:

(a) 有國家或州司法當局之認可;或

(b) 有被公認為具備其他解決爭執辦法的專業機構之推薦;或

(c) 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推薦。

只有扶輪社員可為調停人。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派且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者為調停人。

(a) 調停結果。由爭執者同意之調停結果或決定,應製成紀錄數份以供各方調停人(可謂多數)及理事會保存。涉及之各方所接受之結果應做成摘要聲明以作為社之資訊。如果其中一方對調停之立場至為反悔,得透過社長或秘書申請進一步調停。

(b)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依本章第1規定請求交付仲裁。

第4條— 仲裁 遇有申請仲裁之情形,各方爭執者應各指派一名扶輪社員為仲裁人,而仲裁人應指派一名扶輪社員為裁判。

第5條—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由各仲裁人達成之決定為最後決定,或若各仲裁人意見不一致時,則裁判所做之決定為最後決定,各方均受約束,且不得上訴。

第18章 細則

本社得應訂定與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國際扶輪為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則,及本章程一致的細則,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細則得依其規定修改。

第19章 修改

第1條— 修改方式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2條另有規定外,必須由立法會議投票者之多數贊同票修改之。

第2條— 修改第2章及第4章。本章程第2章(定名)及第4章(本社所在地方),得於足夠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任何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至少三分之二之贊成修改之。修改案之通知應於此例會之至少21天前給每一位社員及總監。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可生效。總監可將其對建議修改案之意見,提供國際扶輪理事會。